大数据与交叉科学研究院
大数据与交叉科学研究院科研教师工作规范(修订版)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2 10:09:59 点击数:次

一、总则

为加强我校专职科研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专职科研教师的工作行为,保障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营造严谨、诚信、创新的科研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吉林财经大学大数据与交叉科学研究院全体专职科研人员,科研教师应严格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

二、考勤管理

1.专职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并按要求进行打卡签到。

2.省内外就读博士学位的专职科研人员每学期至少打卡5周,其中至少1周为非假期工作日。提前完成当年科研任务的老师每学期完成2周打卡任务即可,另外增加1篇E类及以上期刊论文任务,或增加1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经费10万元及以上横向课题等同于1项厅级项目)的专职科研人员每学期只需完成2周打卡任务。当年未完成打卡任务的老师在每年1月份扣除未完成打卡任务所对应的工资。

3.专职科研人员每2周需要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汇报本周的工作进展,研究院有集中工作任务时需要打卡上班。

4.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具体请假流程及审批权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办公时间外出超过 1 小时需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6.未按时完成打卡且未按流程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根据事业单位相关管理条例,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年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个工作日的,将解除劳动合同。

7.学校将定期对打卡情况进行统计和公示,科研教师对打卡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工作汇报

1.专职科研人员须每两周以书面形式(电子版或纸质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本人上周工作进展及本周工作计划。汇报内容应包括科研项目进展、研究成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2.部门负责人将对科研人员的工作汇报进行审核和反馈,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的,将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3.若科研人员在本年度完成了所要求的科研任务,可自愿选择是否继续进行每周工作汇报。但如选择停止汇报,需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4.每学期期末,科研人员需提交半年度工作总结,总结本学期科研工作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学期的工作计划。

四、数据管理

1.科研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数据管理相关规定,对科研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分析数据、成果数据等)进行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

2.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科研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向无关人员提供数据、在非保密场合公开数据、通过网络传播数据等。

3.若发生数据泄密事件,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取消科研项目申报资格、扣发绩效工资、行政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科研项目结束后,相关数据应按照学校规定移交至指定部门存档,不得私自留存或销毁。

五、科研不端行为处理

1.严禁各类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将他人论文中的数据、图片、研究思路、方法、数据、结论等据为己有。

•伪造科研数据、实验结果或文献资料,编造虚假的研究过程或成果。

•篡改科研数据,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的修改、删减或调整,以达到预期的研究结果。

•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翻译他人成果发表,将同一研究成果在多个期刊或会议上发表,将他人论文翻译为另外语言后发表。

•在科研项目申报、成果评审、奖项评选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伪造学历、职称、研究经历等。

•滥用科研经费,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或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2.对于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教师,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等;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校设立科研不端行为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员工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六、意识形态管理

1.科研教师应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守国家意识形态相关规定,在网络平台(包括微博、微信、抖音等)及其他公开场合发表言论时,要坚守意识形态底线,严禁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相违背,以及意识形态不端正的相关言论。

2.严禁以学校或研究院名义发表与科研无关的言论或文字内容,如需以学校或研究院名义发表科研相关言论或内容,须事先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若科研教师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删除相关内容、作出书面检查等;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将定期组织科研教师参加意识形态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科研教师的意识形态素养和责任意识。

七、科研任务与考核

1.专职科研人员应根据学校及所在部门的要求,明确个人年度及聘期科研任务目标,包括科研项目申报、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方面。

2.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考核机制,每年对科研教师的科研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3.具体依照《吉林财经大学大数据与交叉科学研究院科研教师考核标准》执行。

八、学术交流与合作

1.科研教师应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及时了解学科前沿动态,拓宽学术视野。

2.鼓励科研教师开展跨学科、跨院校、跨行业的科研合作,促进科研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开展对外合作时,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成果归属。

3.科研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报备,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目的。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4.严禁利用学术交流与合作之机从事与科研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损害学校利益。

九、知识产权保护

1.科研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学校所有。

2.科研教师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对科研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学校将为科研教师提供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3.未经学校许可,科研教师不得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得利用学校知识产权谋取私利。

4.若发生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或科研教师个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学校将依法维护相关权益;对于科研教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1.科研教师在使用实验室及相关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和设备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确保实验安全。

2.实验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安全防护措施;实验过程中要规范操作,及时记录实验数据;实验结束后,应清理实验现场,关闭设备电源及水源等。

3.发现仪器设备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实验室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拆卸或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科研教师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或赔偿责任。

4.实验室及设备管理情况将纳入科研教师的工作考核范围,对于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一、附则

1.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2.本规范由吉林财经大学大数据与交叉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3.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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